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客户通知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本行」、「本行的」包括本行的继承人及受让人)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的客户通知

收集资料

a.本行可就本通知列明的用途收集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资料。该等客户及其他个人可包括下列各类或任何一类人士(统称「阁下」、「阁下的」):

  1. 银行或金融服务的申请人;
  2. 为欠本行的责任提供或拟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 及
  3. 与本行跟客户关系有关的其他人士,包括客户因本行产品及服务的推广以及申请本行产品及服务而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与客户有关的资料(包括已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b.若未有向本行提供本行要求的资料,本行可能会无法向阁下或与阁下关连的客户或申请人提供(或继续提供)产品或服务或遵守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任何指引。

c.本行会在与阁下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收集阁下的资料,包括经资信调查机构所获得的资料。

使用资料

d.本行可使用资料作下列用途(或其中任何一项),用途可随阁下与本行的关系性质而有所不同:

  1. 用于产品及服务的日常运作(包括为阁下或与阁下关连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
  2. 于适当时进行信用检查(包括申请信贷(包括楼宇按揭贷款)时及进行通常每年一次或多于一次的信贷检讨时);
  3. 设立及维持本行的信贷和风险相关准则;
  4. 协助其他在香港已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5. 确保阁下维持可靠信用及良好声誉;
  6. 设计供阁下使用的财务产品及服务(包括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有关产品及服务);
  7. 促销下列第(f)段所述的产品、服务及其他标的;
  8. 确定亏欠阁下或阁下亏欠的负债金额;
  9. 行使本行与阁下的合约赋予的权利(包括向阁下追收欠款);
  10. 根据对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有约束力的法例规定(例如《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或因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要求本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指引而作出披露(例如税务局所发出的指引,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
  11. 让本行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及/或资产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等)、或本行就阁下的权利的参与人(等)或附属参与人(等)可以评核拟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让实际受让人(等)在运作被转让的业务或权利中使用阁下的资料;及
  12. 与上述用途有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披露资料

e.本行持有的资料将予保密,但本行可能会把资料提供给下列各方或任何一方作上列第 (d) 段列明的用途(不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或境外):

  1. 本行的任何代理或承包商;
  2. 任何向本行提供与本行业务运作或维持有关的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3. 任何对本行有保密责任及已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人士;
  4.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有关收款人的资料);
  5. 任何向阁下的账户存款的人士(在提供存款证明时,其中可能载有阁下的姓名);
  6.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包括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资料库之运营者),以及在出现欠账时,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7. 本行或本行的任何分行就有关上列第(d)(x)段列明的用途而有责任或必须或被预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8. 本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等)或本行就阁下的权利的参与人(等)或附属参与人(等)或承让人(等);
  9. 任何为阁下对本行的责任提供或拟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汇丰集团」及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联营单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办事处);
    2. 第三者财务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者奖赏计划、年资计划、合作品牌计划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4. 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产品及服务(视情况而定)时会提供合作伙伴名称);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及
    6. 为达至上列第(d)(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雇用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有关资料可能在香港境内转移或被转移至香港境外。

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收数公司提供资料

A. 本行可能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下述关于阁下的资料(不论以阁下个人名义或与他人联名):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
  3. 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或公司注册证书号码;
  4. 出生日期或公司成立日期;
  5. 通讯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生效、已关闭、已撇账);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关闭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会使用上述资料统计阁下(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及不论以本人或公司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信贷提供者持有按揭的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用。

B. 阁下可以指示本行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要求从其资料库删除有关任何已经全数清还而终止的信贷账户资料,惟该信贷在终止前紧接的五(5)年内须根据本行的纪录未有欠账逾期超过六十(60)日。

C. 在任何欠账的情况下,除非欠账金额在由出现欠账日期起计 六十(60) 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否则阁下的账户还款资料可以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留五(5)年(自欠账全数还清当日起计)。

D. 若任何款项因针对阁下颁布的破产令而撇账,则阁下的账户还款资料可以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留直至下述较早发生者为止:(i)欠账全数清还当日起计五(5)年届满之日,或(ii)阁下获解除破产令之日起计五(5)年届满之日(阁下须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E. 为上列第C及D段目的,账户还款资料即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重要欠账的日期,即是指拖欠还款超过 六十(60)日的欠账(如有))。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f. 如阁下为本行客户,本行拟把阁下的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行为该用途须获得阁下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请注意:

  1. 本行可能把本行不时持有阁下的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2.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产品、服务及标的:
    1.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产品及服务;
    2. 奖赏计划、年资计划、合作品牌计划或优惠计划及相关产品及服务;
    3. 本行合作品牌伙伴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申请有关产品及服务(视情况而定)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3. 上述产品、服务及标的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
    2. 第三者财务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者奖赏计划、年资计划、合作品牌计划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4. 本行及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产品及服务(视情况而定)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4. 除由本行促销上述产品、服务及标的以外,本行亦可将上列第 (f) (i) 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上列第 (f) (iii) 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产品、服务及标的中使用,而本行为此用途须获得阁下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及
  5. 本行可能因如上列第 (f) (iv) 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本行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行会于上列第 (f) (iv) 段所述征求阁下同意或不反对时通知阁下。

如阁下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阁下的资料或将阁下的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可通知本行行使阁下的选择权拒绝促销。

使用本行应用程式介面(「API」)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传输个人资料

g. 本行可根据阁下向本行或阁下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本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传输客户的资料,以作本行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通知阁下的用途及/或阁下根据该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查阅资料要求

h. 阁下有权:

  1. 查核本行是否持有阁下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2.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关阁下的不准确的资料;
  3. 查明本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及
  4.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哪些资料会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例行披露,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

i. 根据该条例的条文,本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j.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阁下应向本行的资料保护主任提出,其地址为:

香港九龙中央邮政局邮政信箱72677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资料保护主任
电邮:dfv.enquiry@hsbc.com.hk

k. 本行或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索取有关阁下的信贷报告以考虑任何信贷申请。假如阁下有意查阅有关信贷报告,本行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l. 本通知不会限制阁下作为资料当事人在该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